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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散煤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1 浏览次数:739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地区

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6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污染,确保到2018年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效,实现农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治理范围

本行动方案治理范围覆盖全省农村地区乡镇及村,重点对以下3个领域的散煤进行治理:

乡镇驻地单位和商业活动使用的散煤,即乡镇驻地机关、事业单位采暖、炊事和商业活动用煤;

农业生产使用的散煤,即农村地区农作物大棚、农产品加工及养殖业用煤;

农村居民生活使用的散煤,即农村居民家中烤火、采暖、炊事用煤等。

二、目标任务

(一)乡镇驻地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逐步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8年,全面禁止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劣质散煤,清洁煤炭(灰分<16%、硫分<1%)使用率确保达到100%,洁净型煤替代率力争达到100%,并同步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二)农业生产要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8年,清洁煤炭使用率力争达到100%,洁净型煤替代率达到80%以上,并同步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三)农村居民生活要逐步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积极引导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8年,清洁煤炭使用率达到80%以上,洁净型煤替代率达到50%以上,并同步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各地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理顺体制机制,形成工作网络。要加强数据信息资料调度统计,全面开展本地区农村散煤分类使用数量、配套炉具更换需求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操作性强的治理措施,规划工作流程,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安排治理任务和时间节点计划。各设区市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的工作联系,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煤炭质量源头管控。各地要全面限制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优先使用灰分、硫分、发热量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清洁煤炭,大力推广采用先进工艺和配方加工成型,高效环保、质优价廉、方便易用的洁净型煤。要重点加强对生产、加工和销售煤炭的质量检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入销售流通环节和广大农村地区。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乡镇驻地及人口密集村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分析比对,跟踪治理效果。

(三)建立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各地要依托大型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加快建设培育一批能够满足本地区清洁煤炭消费需求的供应企业。要立足山东省无烟煤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支持推广洁净型煤。要积极组织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企业与用户进行供需衔接,通过实行招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执行)、目录管理等办法,确定供应企业并签订供煤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畅通供应主渠道,确保农村地区用煤需求。各县(市、区)要先期建立2—3个5万吨以上清洁煤炭应急储备配送中心,每个乡镇、村都要规划布局销售网点,提前组织生产、加工、储备清洁煤炭,确保2016年10月底前销售配送到位。

(四)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各地要结合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的使用,积极引导用户将传统炊事采暖炉配套更换为先进的反烧炉、解耦炉等节能环保型炉具,实现煤炉匹配,提高热效率,减少烟尘排放。要广泛调研筛选适用炉具,组织符合条件的炉具生产厂家深入乡镇驻地、村庄和居民家中,推介产品、示范安装、技术指导、跟踪服务,促使炉具用户主动更换,满足烤火、采暖、炊事、商业活动及农业生产等不同类型的炉具需求。

(五)加强技术服务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散煤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尽快制定出台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无烟煤、烟煤)的质量技术标准。各市、县(市、区)要组织乡镇、村具体负责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清洁煤炭质量标准、节能环保炉具技术规范和散煤治理工作业务流程培训,加强现场巡查监督和指导服务,保证用煤居民了解清洁煤炭质量标准要求,掌握配套更换炉具的使用技术,形成治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六)注重典型引领示范。各地要加快培育示范典型,每个设区市要确定一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确定一个乡镇、每个乡镇要确定一个村作为治理工作试点,找准切入节点,抓住关键领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尽快取得明显成效,为推动本地区全面治理工作积累经验、趟出路子。省会城市群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市要高点定位,加速推进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率先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具,积极推进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强化联防联控,总结推广经验,引领推动全省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省财政要统筹相关资金,向农村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倾斜,根据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对各市实施奖补。市、县级财政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居民生活用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配套更换、煤炭清洁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居民使用洁净型煤支出不高于原水平。各地要积极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地区散煤治理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等推广应用。

(二)健全执法检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靠上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工作进度、治理效果等。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煤炭、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铁腕执法,重拳整治民用散煤市场秩序,依法取缔煤炭无照经营行为,全面封堵劣质散煤的运输、囤积、销售和使用。

(三)严格通报奖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调度通报和激励约束制度,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每年年底组织抽查,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在安排省级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滞后、效果不明显的通报批评。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对改善农村空气质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作用,及时报道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实际效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散煤治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使用清洁煤炭的自觉性,营造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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